回台記(三):南京東路禮拜堂
May 16th, 2008 by 咪咪這次回台,除了令我心醉的人情味之外,就是南京東路禮拜堂。
因為只回去兩個星期,所以我也只去了兩次,每一次, 在我坐定之後,常常都感動得想哭。
說實話,唱的歌跟我們教會是一模一樣的, 司琴也普通, 也沒有什麼華麗的內在裝潢,或是煽情的音調。可是,就在我一坐定,就可以感受到神的靈莊嚴地,神聖地,顧守著祂的教會。即使是在這偶像遍佈的土地上,祂仍保守七千人不向巴力屈膝。 在這塊土地上,仍有祂得勝的一群百姓!
好幾次我都要強忍住眼中的淚水,想到神愛這群百姓是何等地深,這群百姓將在這彎曲背謬的時代為神發出何等的光!
值得一提的是,第二次我有機會帶父母親去教會。那一天的慕道班主題是罪。
他提到為什麼亞當夏娃吃禁果是有罪的,因為原本世界該有的順序是:神 → 人→ 其他動物→ 植物。可是亞當和夏娃卻為了一個植物,聽了一隻動物的話,把神的話,祂的順位放在最後。
這個觀點, 雖然是我在信主十餘年之後第一次聽到, 卻覺得很有道理。
還有何謂罪。這位講員也是從非信者的角度去切入。也是很有趣的解釋: 罪這個字如果拆開的話, 就是四、非。
在十誡中,前四條是跟神的關係,後六條是跟人的關係。
前四條是:
一、除了我之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
二、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作甚麼形像,彷彿上天,下地或地底下,水中的百物。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它,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
三、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。
四、當記念安息日, 守為聖日。
後六條是:
一、當孝敬父母。
二、不可殺人。
三、不可姦淫。
四、不可偷盜。
五、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
六、不可貪戀人的房屋,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,僕婢,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
我們一般人看到後六條,都很清楚地知道不遵守的話就是犯罪了。可是因為不認識神,不知道其實前四點更是罪,是直接得罪神的。罪那個字的四、非,最主要指的就是前四條,跟神關係的罪。信奉假神,本身就是罪。這一點,對長年拜偶像的父母親而言,應該是個很好的提醒。
講員還提了「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」。「除了耶穌, 天上地下沒有賜下別的名,人可以靠著得救」。整個說來,在有限的時間內, 這位講員把罪和救恩說得可圈可點,擲地有聲。
我的父親一直很專心地聽,很認真地回應著。看到一位頭髮花白的老人,對著台下年齡可以當自己兒子的老師如此地恭敬, 我看了心中非常地感動。
末了,講員帶著大家做決志禱告,父親很認真地一句一句地跟著老師念,連「我願意接受耶穌基督成為我的救主」也面帶微笑, 念得相當地大聲。 我母親則緊閉雙唇,一副愛睏的樣子。
感謝主,父親終於做了決志禱告。
從我一進去坐下來,到聽完,都一直很想哭,也一直為我的父母親禱告,散會後,居然忘了打聽講員的名字。
父親聽完告訴我,他聽了很感動。可是, 他又說, 其實他平時看電影也會看得很感動啊~~~
我想,只有神知道父親決志的心,不管前面的路還有多遙遠,我仍要一直一直為我的雙親禱告。直到他們心中真的明白的那一日。